(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立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为其自有的小轿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有效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2014年7月1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该车从信宜市区新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大都汇超市对出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左转弯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搭乘其妻温某某和其子张某甲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温某某、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茂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酒精)为36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到现场勘查取证,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温某某、张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损失人民币120000元给被害人温某某、张某甲。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某、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的各项损失143328元(不包含陈某某已赔偿的1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1月1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某、张某甲(甲方)与被告人陈某某(乙方)达成了协议,主要内容为:“1、在乙方已经赔偿了甲方120000元的情况下,现乙方再向甲方赔偿70000元。2、甲方收到乙方的70000元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给乙方,并向法院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3、乙方要配合甲方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争取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款122000元。4、待甲方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后,甲方和乙方进行结算,就已经支付的赔偿款190000元进行多还少补。5、2014年12月8日以后,甲方将就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信宜市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陈某某按该协议支付了赔偿款70000元给被害人温某某、张某甲。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温某某则出具了谅解书,称其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恳请法院给陈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或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积极筹款赔偿伤者的损失。同时,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已与被告人陈某某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2015年1月19日,本院据此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某、张某甲撤回其对被告人陈某某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信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本院(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茂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被害方请求本院给予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其刑事责任或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积极筹款赔偿伤者的损失,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登审 判 员 蔡标荣代理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