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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第0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第00164-2号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贤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伊在中,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矿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贵民二初第0016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21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