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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110号原告韩某某,女,1971年12月26日,汉族,山西盂县人。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山西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