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110号原告韩某某,女,1971年12月26日,汉族,山西盂县人。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山西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