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胡华群与广州远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76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群,广州远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7651号申请执行人:胡华群,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广州远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曾世平。胡华群与广州远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5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同款项22000元及利息、赔偿交通费4065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穗天法执字第7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