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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申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李秉勋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杰,李秉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1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杰,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秉勋,男,1923年12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杰因与被申请人李秉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蔡 宁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妍书 记 员 孙德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