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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孔玲与李西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31号原告:孔某,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