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孔玲与李西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31号原告:孔某,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