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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晶灿、胡进鉴与胡进鉴、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灿,胡进鉴,胡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39-2号原告李晶灿。被告胡进鉴。被告胡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灿与被告胡进鉴、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灿撤回对被告胡进鉴、胡爱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李晶灿负担。审 判 长  施红敏人民陪审员  卢贵安人民陪审员  徐伟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