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38号_原告贾晓辉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交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辉,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交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38号原告贾晓辉。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腾鹏,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交派出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海大道12号。原告贾晓辉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交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晓辉向本院申请撤回(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38号案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晓辉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晓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