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诉被告王某甲、侯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王某甲,侯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豆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侯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诉被告王某甲、侯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豆某负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秀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