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峨眉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银枝与曾佑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枝,女,生于1958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马显庆,律师。被执行人:曾佑金,男,生于1961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刘桂林,女,生于1966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银枝申请执行曾佑金、刘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的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59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郑 欣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