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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5-10

案件名称

李汉光与马贤尾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汉光;马贤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1号 原告李汉光,男,1946年8月15日生,彝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 委托代理人白干斗,云南江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贤尾,女,1938年5月15日生,彝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荣芳,女,1975年11月12日生,彝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系被告马贤尾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评,红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光与被告马贤尾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光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汉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汉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汉光承担。 审判员 靳 桔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卓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