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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雪萍与柏朝飞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萍,柏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萍,女。被执行人柏朝飞,男。申请执行人张雪萍与被执行人柏朝飞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雪萍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柏朝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雪萍2013年女儿抚养费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雪萍于2015年1月29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1000.00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张雪萍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雪萍,申请执行人张雪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