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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鸿俊申请执行谭良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俊,谭良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张鸿俊。被执行人谭良谦。张鸿俊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谭良谦强制执行,要求谭良谦偿还借款180000元。本院于同月30日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谭良谦已按该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鸿俊申请执行谭良谦其他合同纠纷的(2015)鱼执字第1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水祥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