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占交与张彦波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交,张彦波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占交。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交诉被告张彦波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交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交承担。审 判 长 边春晖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