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三根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三根,珠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珠中法行初字第17号原告:周三根,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晓原。委托代理人:周健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江凌,市长。委托代理人:邹芬芬。委托代理人:向柳。原告周三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4)286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4年11月26日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三根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原、周健文,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邹芬芬、向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了粤府行复(2014)2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告作出的《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相关项目资料:(1)关于洪湾枢纽互通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珠发改公(2013)208号);(2)《南屏镇红联街村整体搬迁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169号)。证明涉案征收(搬迁)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2.《征地协议书》1;3.《征地协议书》2;4.《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控制管理的复函的通知》(粤国土(建用)字(1990)138号);5.建设用地许可证、有偿使用土地计费单。证据2、3、4、5证明涉案土地已进行统征,属于国有土地。6.《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证明被告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7.《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珠国土公告(2014)22号);8.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登报(2014年4月11日珠海特区报)。证据7、8证明被告依法向社会公告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9.《关于报送﹤红东社区红联村征地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代拟稿)﹥和补偿方案(审批稿)等的紧急请示》。证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给答复人审批。10.珠海洪湾港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1.《关于审批洪湾枢纽互通二期工程规划选址的复函》(珠规建(香)函(2013)40号)。证据10、11证明相关项目符合城乡规划。12.《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证明相关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3.南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证明相关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综合报告;15.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图。16.洪湾枢纽互通平面布置图。证据14、15、16证明相关项目符合专项规划。17.《南屏镇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搬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搬迁项目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8.2014年7月1日珠海特区报《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及张贴照片;19.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资料签收表。证据18、19证明房屋征收决定已送达。20.征收补偿费用专款专户会议纪要及到账记录。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设专款专户,足额到位。21.《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珠办会函(2014)55号)。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2.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评估项目成果汇编;23.《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项目征地农民及世居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4.评估报告。证据22、23、24证明对本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相关价格是经评估确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第590号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3是两份征地协议,但两份征地协议书没有经过国务院、省政府和相应的国土资源厅的审批,而洪联村的村民没有拿到协议书和任何征地补偿;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文件中提到“征用940万土地”,实际上是9万4千多;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没有表明原告使用的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因此原告使用的宅基地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而且建房是在以前旧房子的基础上重建的。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有异议,该征收决定是错误的。原告房屋使用的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在1994年时建房的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对证据7、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没有召开听证会,因此程序上有瑕疵。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认为没有征求过意见。被告说组织过村民提意见,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原告认为程序上有问题。对证据10、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应该要有相关城乡规划的文件来印证。对证据12、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4的真实性有异议,综合报告是五个部门作出,应有此五个部门相应的公章。对证据15、16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评估报告没有提及如何调查和得出该评估结果的过程,应该载有谁调查、如何调查的内容。对证据18、19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也收到了该份证据。对证据20政府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8000万财务专用账户到账记录,银行记录不能看清楚。对证据2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2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文件是一个汇编,没有任何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对证据23、24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合法性有异议。原告诉称,原告从祖辈起就居住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红联村,自建住房座落在红联街。2014年7月1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第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没有解释整体征收红联村居民房屋的原因。决定书所附的补偿方案中,提到要将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是为了加快红东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这个征收的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补收与补偿条例》中找不到法律依据。第二,包括原告在内的全村村民使用的土地,并不是属于国有土地,仍然是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案中第三条提到“政府统征红东村土地的日期为1988年6月10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行复(2014)2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称“1988年,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对红东村土地进行统一征收,同年6月10日,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红东村村委签订了两份《征地协议书》,征地面积共3393.6亩,补偿金额11135910.64元,相关的征地补偿款及人口安置费已按规定支付完毕。”其根据是《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控制管理的复函的通知》[粤国土(建用)字(1990)138号]。原告认为,1988年6月10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原为珠海市土地管理局)与红东村村委签订的两份《征地协议书》,征用3393.6亩的农村集体土地,严重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控制管理的复函的通知》[粤国土(建用)字(1990)138号],同样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年征地不仅违法,而且相关征地补偿款及人口安置费也没有按规定发放,现在的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因此,被告在没有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就将集体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完全是错误的。第三,征收用地的范围不明确。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列出了十六个数字坐标,并没有附上具体示意图,原告的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根本不清楚。第四,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中所附的补偿方案,严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个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价。仅与红联村相距不远的碑口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比,每平方米就少了五千五百元。红联村的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是由被告批准,而征收房屋决定也是由被告作出,不可能是公平合理的,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原告的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2.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及补偿方案。证明被告作出了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3.红联村征地拆迁补偿建(构)筑物测绘成果报告书。证明被告下属负责拆迁的部门做了测绘,该测绘不符合国家规定,应该由房地产估价部门来负责测绘。4.红联村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测绘成果报告书。证明被告下属负责征收房屋的部门委托了珠海市测绘院对原告的青苗补偿做了报告,该报告程序是违法的。被告不能委托测绘院,应该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测绘。5.有偿使用土地计费单。证明原告当时的重建房屋是合法的。6.珠海市规划局村镇规划管理所居民住宅建筑维修许可证。证明原告当年在拆除自己的老房,翻新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的。7.珠海市建设用地悬挂证。证明原告当时重建房屋是经过土地部门同意的。8.黄某和梁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单位是珠海市人民政府。黄某和梁某是红联村村民,珠海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向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1990年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而不是1988年被征为国有。原告在庭审中当庭提交两份证据:证据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后附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文件,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复函》。证明当时省国土资源厅提到940万亩土地的数字是错误的,应该以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文件为依据。证据2.关于李南华的相关报道,证明当初征收的土地是9万多亩,不是940万亩,当时征收土地都没有经过国务院的审批。被告答辩称,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红东社区红联村位于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横琴二桥、金港高速、金琴高速交汇处,将规划建设洪湾互通项目,作为西部沿海高速月环至南屏支线延长线、横琴二桥及洪鹤高速的互通立交,是珠海市构建大交通格局的重要节点。该村紧靠企人石山,因洪湾互通项目建设,需对企人石山进行爆破平基。为顺利推进珠海市上述重点交通项目建设,保证红联村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加快红东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被告批准对该村进行整体征收搬迁。2014年6月30日,被告作出《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7月1日公告送达给原告。二、对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的回应。(一)关于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依据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目的系为了建设交通道路及配套设施,符合上述规定。(二)关于红联村土地性质的问题。1988年,被告对红东村土地进行统一征收,同年6月10日,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红东村村委签订了两份《征地协议书》,征地面积合共3393.6亩,补偿金额11135910.64元,相关的征地补偿款及人口安置费已按规定支付完毕。经核,红联村土地位于上述统征征地范围内。根据《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控制管理的复函的通知》,珠海市特区范围内的土地等高线25米(含25米)以下部分均纳入统征。因此,红联村土地属国有土地。(三)《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已明确征收房屋范围坐标,公告时已一并附上范围图,且香洲区人民政府于红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了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工作组办公室,如对征收范围有疑问的,可到该办公室查询。因此,不存在征收用地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四)关于《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以及审批的问题。1.补偿标准。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及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提高被征收人搬迁的积极性,确保按时完成征收补偿工作,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并参照《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2014年4月11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珠国土公告(2014)22号),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被搬迁人意见,征求期限为4月11日至5月15日。根据反馈的意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对《红联村房屋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并报被告。2、方案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是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行政机关,也是补偿方案的审批机关。因此,被告作出《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并批准《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内容适当。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书是合法的,得到了省政府支持。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以证明珠海市人民政府合法作出征收决定。珠海市房屋评估部门没有相关的技术力量,因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院,测绘院对其测绘是负相关责任的。对证据4至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1988年统征后,对原来农民还是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在1994年后开始实行“村改居”,因此农村集体成员已经全部转为居民,原属于其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统征的程序是合法的。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复函中提到9万多亩土地是统征,认可了珠海市自1988年的统征。黄某和梁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不是本案原告的,因此与本案无关。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联。珠海市的统征已经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采纳意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4至13、17至23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2、3、14至16、22均有原件或相应的电子数据予以核对,故本院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采纳意见如下: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被告对红东村的土地进行统一征收,同年6月10日,原珠海市国土局与红东村村委签订了两份《征地协议书》。经核,红联村土地位于上述统征征地范围内。后珠海市国土局为原告颁发了珠国土许字(私94)第479号《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同意划拨土地给原告使用,划定原告在南屏红东村用地120平方米、基底面积57.79平方米,作为住宅用地。原告所在的红联村位于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横琴二桥、金港高速、金琴高速交汇处,将规划建设洪湾互通项目,作为西部沿海高速月环至南屏支线延长线、横琴二桥及洪鹤高速的互通立交。红联村亦紧靠企人石山,因洪湾互通项目建设,需对企人石山进行爆破平基,被告为顺利推进重点交通项目建设,保证红联村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决定对该村进行整体征收搬迁。被告为此提交了《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南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图、《珠海洪湾港及周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审批洪湾枢纽互通二期工程规划选址的复函》(珠规建(香)函(2013)40号)、《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综合报告》、《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图》、《洪湾枢纽互通平面布置图》等证据。2014年1月8日,被告办公室作出《关于洪湾互通及相关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9号),明确了关于洪湾互通二期项目涉及2013年市政府投资计划资金使用问题,已经2013年12月18日市政府工作会议要求相关单位办理好征地拆迁预存款手续,并将项目2013年征地拆迁计划资金8000万元转存至香洲区财政局专用账户。被告提交了四份资金到账记录,表明了征收补偿费用已专款专户、足额到位。2014年4月11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珠国土公告(2014)22号),就相关补偿方案征求公众及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5月15日,该公告在当日珠海特区报上予以公布。2014年5月4日,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作出《南屏镇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搬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6月5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报送﹤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代拟稿)﹥和补偿方案(审批稿)等的紧急请示》,该局已就相关补偿方案征求了被搬迁人的意见,并结合被搬迁人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再次修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报请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随请示附有《关于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被搬迁人意见的采纳情况》、《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代拟稿)》、《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审批稿)》。2014年7月14日,被告办公室作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珠办会函(2014)55号),在该通知中,可以看出,6月18日上午珠海市政府已召开常务会议,并原则通过《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强调补偿价格应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原则,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印发相应的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书,由香洲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4年6月30日,被告作出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主要内容是:因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的需要,根据《国土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为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二、征收范围为红东社区红联村范围内的旧村场用地,用地面积25348.71平方米,详见用地范围示意图及具体征收范围坐标。三、法律主体、征收部门、工作主体。被告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香洲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作为工作主体,负责开展征收补偿具体工作。四、征收补偿协商及签订协议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五、征收补偿方案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制定的,并经被告批准,详见《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六、征收行为限制。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规定实施的,一概不做任何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七、被征收人的行政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现场接待地点为南屏镇红联村整体搬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为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99号,电话0756-25××××5。附件为《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补偿方案》。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7月1日在珠海特区报上予以公告。原告于2014年7月5日签收了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另查明,1990年8月13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对省国土厅作出的《关于对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控制管理的复函》((1990)国土函字第92号),主要内容为:“我们认为,珠海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范围内25米等高线以下的9400409亩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管理办法”,有利于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有利于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现象,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同时也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这个办法在特区范围内是可行的,请你们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报我局。”原告不服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书,曾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4)2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在本案中,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基于此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被告依法有权作出涉案《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被告作出的《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曾对红东村土地进行统一征收,并于同年6月10日,由原珠海市国土局与红东村村委签订了两份《征地协议书》,该征地协议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珠海市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包括统征在内的统一控制管理的做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以(1990)国土函字第92号复函的形式予以准许。经核,红联村土地位于上述统征征地范围内,故现红东社区红联村的土地性质已为国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提交的《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南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图、《珠海洪湾港及周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审批洪湾枢纽互通二期工程规划选址的复函》(珠规建(香)函(2013)40号)、《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综合报告》、《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图》、《洪湾枢纽互通平面布置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及公布符合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已明确征收房屋范围坐标,公告时一并附上范围图。被告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已征求了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合理性修改,且已对涉案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亦已足额到位。另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已依法予以公告,该决定书已告知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应享有的诉讼救济途径,可见,被告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补偿标准的问题,本案中,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拆迁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因涉案的红联村位于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横琴二桥、金港高速、金琴高速交汇处,故涉案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征收补偿方案》予以确定有其合理性。另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过程中,也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被搬迁人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对《红联村房屋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并报被告审批,故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及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珠海市红东社区红联村整体征收(搬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三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三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远国审 判 员 林 洁代理审判员 王晓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