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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崔兴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兴章,潘成学,陈树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崔兴章,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怀远县水利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潘成学,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树启,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崔兴章与被执行人潘成学、陈树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树启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兴章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怀执字第0032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树启自动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