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红诈骗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407号罪犯刘红,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2011年11月16日移交执行,2012年2月9日起因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43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刘红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宣判后,刘红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刘红的上诉,维持原判。在移送执行过程中,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因刘红既往患有乳腺癌,行乳腺癌手术治疗后,出现乳腺癌肺转移,于2012年1月18日出具《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决定对刘红暂不收监。我院经审查后,于2012年2月9日作出将罪犯刘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2013年1月30日、2014年2月8日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建议,分别决定对刘红暂予监外执行延期一年。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向本院移送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审批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病员检查证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出具的关于刘红保外就医期��表现情况的证明等材料,建议对罪犯刘红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刘红既往患有乳腺癌,经行乳腺癌手术治疗后,支气管镜检查并经病理证实出现乳腺癌肺转移,现经诊断仍属乳腺癌肺转移,对其不宜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延期意见书,山东省荣军总医院、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红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