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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覃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亚福诉康业华、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福,康业华,李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覃民初字第6号原告邓亚福被告康业华,又名康木被告李容原告邓亚福与被告康业华、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容斌进行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亚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业华、李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亚福诉称:被告康业华家庭经营烧鸭买卖,由于需要鸭子制作烧鸭,多次向我赊购生鸭。2000年2月6日,被告康业华与我进行结算,尚欠我鸭款人民币15130元,并于当天立下欠据交我收执。此外,被告李容与被告康业华属夫妻关系,被告康业华向原告所赊购的活鸭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家庭经营的烧鸭生意所用的,所以被告李容应对本案所诉鸭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此后,原告经向被告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康业华、李容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513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康业华、李容承担。被告康业华、李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康业华因经营烧鸭买卖生意,多次向原告赊购生鸭作为制作烧鸭的原料。双方于2000年2月6日进行结算,被告康业华尚欠原告鸭款人民币15130元,且被告康业华于当天以康木的名义立下欠据交原告邓亚福收执。此后,原告经向被告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康业华,又名康木,与被告李容属夫妻关系,买卖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康业华和李容在买卖关系发生时所从事的是家庭经营式的烧鸭买卖,本案所诉的货款属被告康业华与被告李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被告康业华所立的《欠据》一份、原告的公民身份证一份、被告康业华和被告李容的户籍资料各一份及庭审记录在案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康业华与原告邓亚福进行生鸭买卖,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康业华立下欠据交原告收执。该买卖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此外,被告康业华与被告李容属夫妻关系。因两被告所从事的烧鸭买卖属家庭式经营,所以本案所诉的货款属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康业华、李容依法应共同清偿。所以,原告邓亚福请求被告康业华、李容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业华、李容既不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康业华、李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邓亚福支付货款人民币1513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元,由被告康业华、李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容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明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