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光勇、马菊芳申请执行谢绍润、朱舍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勇,马菊芳,谢绍润,朱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勇,男。申请执行人马菊芳,女。被执行人谢绍润,男。被执行人朱舍利,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谢绍润、朱舍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绍润、朱舍利按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协助办理出售给申请执行人杨光勇、马菊芳的位于南隆镇益民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谢绍润、朱舍利未履行协助办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谢绍润、朱舍利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益民街房屋的产权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杨光勇、马菊芳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杨光勇、马菊芳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劲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增全(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