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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张宇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石,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原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宏城鑫泰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原审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39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朝阳区,且亦无证据显示被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391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彩云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所述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的事项,非一审裁定所应审查内容,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名称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名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宋旭东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逯 遥书 记 员 闫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