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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与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174号原告刘×1,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被告穆××,女,1949年7月9日出生。原告刘×1与被告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亮亮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被告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1970年我与被告穆××经媒人介绍结为夫妻,至今已有44年,先后生有两个女儿都已结婚。在我与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感情不和,穆××经常与我吵架且限制我的自由,对我的一举一动都要严加盘问,穆××对公婆不孝顺,且经常与公婆吵架,闹的婆媳不和睦。多次经过村干部、长辈、邻居对穆××的劝说,穆××都不曾改变,在这几十年中我左右为难深受痛苦的煎熬,2009年底穆××以看病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与子女居住。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家中的五间房屋我住两间配房,剩余的三间北房归穆××所有。被告穆××辩称:原告说的大部分不属实。我们结婚是在1970年,我是农民,原告是工人,原告去城里工作,家里的活一切都是我。在我岁数小如果离婚我自己还能生活的时候,他不和我离婚,现在我什么都弄不了,他要和我离婚,我和原告结婚44年了,我都快70了,离婚后我怎么过。原告说我不孝顺老人,与老人不和睦,事实是原告在外边上班,根本没空照他父母,他父母有什么事都是我给帮忙,老人去世也都是我料理的后事。我没有文化,我也编不上来,原告识字,编的真全。我是2009年从家里出来的,出来有6年了,我为什么出来,是因为我眼睛有毛病,我说我出去看看。我也不想在外边,我也想回去,是因为原告打我,我不敢回去。我走了这6年,原告都没有打听我去哪了,作为一个老公,原告就这么对待我。如果离婚,我和原告没法住在一起,住在一起我没有安全感,我们有三处房产,我想要我们婚后盖的一处院子,如果原告不能答应我的条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2月20日生育长女刘×2,于1999年4月9日生育次女刘×3。2009年被告因为眼疾外出治疗,一直未回到家中居住。现原告以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离婚理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1与被告穆××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儿,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系在所难免。吵架虽对夫妻感情有影响,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之间的矛盾系未妥善处理家庭内部、外部关系,缺乏交流与沟通所致。为此,原被告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在处理家庭内部、外部关系时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慎重处理婚姻关系。鉴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刘×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1要求与被告穆××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