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督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赵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督字第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负责人唐郁,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满城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赵某给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4367.47元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未还最低还款额度的5%收取),起透日期2012年1月9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367.47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计算)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赵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永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