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秦武平诉唐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琴武平,唐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琴武平。委托代理人李磊,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波。委托代理人张杰(特别授权),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武平诉被告唐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武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武平撤回对被告唐波的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63.5元,由原告秦武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