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提议至本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滨江百联购物中心行窃,被告人刘某某表示同意。当日14时至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先后至该购物中心内的“缘喜”寿司店和“汤姆熊”游艺机厅,由被告人刘某某掩护,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从张某某、戚某某的外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苹果牌IPHONE5S手机1部和价值人民币900元的华为牌麦芒B199型手机1部。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向张某某、戚某某全额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戚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出具的收据,案发现场截图、被窃物品的照片,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是主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在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全额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