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蒋新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新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81号罪犯蒋新友。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月9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新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美玲、蒋静涛经济损失人民币78000元(已交付6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以(2002)桂刑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8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9年6月、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二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蒋新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新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62分。该犯未完全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新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新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美玲、蒋静涛经济损失人民币7736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