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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恒志,系辽源市北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恒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