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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益兴物资经营部诉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益兴物资经营部,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呼伦贝尔市益兴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李燕春,该企业经理。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谭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益兴物资经营部诉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益兴物资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益兴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4元,减半收取5912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益兴物资经营部负担;保全费4532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益兴物资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