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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刑初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宗许、郭宗浩、郭宗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许,郭宗浩,郭宗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社刑初字第0003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宗许,男,39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郭宗浩,男,37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郭宗龙,男,35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2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9日执行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宗许、郭宗浩、郭宗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进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