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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4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岳德宇与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丁晓山,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1929号原告岳德宇。委托代理人王家伦,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9区教3楼。法定代表人杨耕,社长。委托代理人杨成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晓山。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德宇与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丁晓山以及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德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保留对丁晓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德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德宇撤回对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董   倚   铭人民陪审员 宋   志   勇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飞书记员谭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