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继标与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标,郁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王继标,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郁虎,男,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继标与被告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鹏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标庭参加诉讼,被告郁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郁虎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9月22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郁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继标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郁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