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董钦与董玲、董须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钦,董玲,董须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3511号原告董钦,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川,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玲,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董须烨,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董钦诉被告董玲、董须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钦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川及被告董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须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钦诉称,原告与被告董玲系兄妹关系,被告董玲与被告董须烨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5日,被告董玲以购房需要为由,要求原告暂时先为其夫妻代付首付款。为此,原告从当月5日到9日共代两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215030元。2012年11月9日,被告董玲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承诺将尽快还款。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仍以种种借口不向原告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玲、被告董须烨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121503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董玲辩称,其确实有向原告董钦借款人民币1215030元,但因被告董须烨最近收入不好,又要还房贷,故无力偿还借款,希望可以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被告董须烨没有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玲与被告董须烨于2009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8日,被告董玲、被告董须烨与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峰路133号福州奥林匹克花园一期B2地块第12#楼某单元房。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董玲、被告董须烨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首付款人民币1215030元应于2012年12月28日之前支付。另查明,原告董钦于2012年11月5日、2012年11月9日通过其建行账户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信用卡账户转账支付给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1215030元。2012年11月9日,被告董玲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向董钦借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伍仟零叁拾元整(¥121503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此确认其向原告借款121503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事实。后因被告董玲在借款之后,一直没有还款,从而引起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董钦与被告董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董玲在借款之后,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董玲偿还借款人民币121503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上述债务系被告董玲与被告董须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董须烨依法应与被告董玲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被告董须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玲、被告董须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钦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121503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董玲、被告董须烨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5元,由被告董玲、被告董须烨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锐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人民陪审员 黄淑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冰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