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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朱波与周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波,周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朱波,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详,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波与被告周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也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波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刘让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