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朱波与周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波,周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朱波,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详,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波与被告周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也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波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刘让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