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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武生与孟庆伟、支瑞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生,孟庆华,支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刘武生,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孟庆华(曾用名孟庆伟),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支瑞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生诉被告孟庆伟、支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武生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