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武生与孟庆伟、支瑞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生,孟庆华,支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刘武生,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孟庆华(曾用名孟庆伟),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支瑞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生诉被告孟庆伟、支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武生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