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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曾世智与罗国忠、戴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世智,罗国忠,戴明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曾世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谢竞忠、郭婷婷,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忠,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戴明和,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世智与被告罗国忠、戴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世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世智以与被告罗国忠、戴明和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世智撤回对被告罗国忠、戴明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曾世智负担。审判员  黄碧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