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环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季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环刑初字第00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王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季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联系收购木材的吴某某将方塘河闸防护林68株水杉树砍倒。经鉴定,季某砍伐的水杉树木立蓄积为23.247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391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季某的供述,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季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季某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应构成滥伐林木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季某明知承包土地上的水杉树不属于其所有,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联系收购木材的吴某某将承包土地上由东台市堤闸管理处代表国家管理的68株水杉树(防风固沙林)砍倒。经鉴定,季某砍伐的水杉树木立蓄积为23.247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391元。案发后,被告人季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1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承包合同,东台市林业局出具的林权证明,价格鉴证意见书,赔偿协议,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涉案林木权属有争议,季某应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林木权属属于国家,由相关单位代为管理,季某明知其不具有所有权,而擅自砍伐,依法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季某积极赔偿损失,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卞荣巍审 判 员 吕同林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柏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