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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55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599号。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厂(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新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猫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熊猫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猫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由熊猫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