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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行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省建瓯市XX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祯发、柯伟国侵害商标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建瓯市XX山酿酒有限公司,陈祯发,柯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行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XX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陈惠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祯发,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柯伟国,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XX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祯发、柯伟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祯发、柯伟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行字第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