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成都佰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梅,成都佰汇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刘春梅。被告成都佰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亮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梅诉成都佰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梅撤回对被告成都佰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春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