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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商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建军、解静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建军,解静芬,王珺,杨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0065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城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该行职员。被告吉建军。被告解静芬。被告王珺。被告杨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建军、解静芬、王珺、杨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