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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2015)横刑初字第82号谢树淼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谢 树 淼 盗 窃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横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树淼,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树淼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树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树淼为筹集毒资,于2014年9月14日20时许去到横县横州镇江北路苏州景苑西侧的一栋出租屋内,趁无人注意,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688元的嘉陵牌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并返还给被害人。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谢树淼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上述摩托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树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行驶证,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材料及被盗车辆照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谢树淼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树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树淼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树淼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车辆已经追回退还被害人,对谢树淼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树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树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雷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小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