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璐、孔明与孔明、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璐,孔明,罗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581号原告:蔡璐。被告:孔明。被告:罗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璐诉被告孔明、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孔明、罗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蔡璐负担。审判员 丁灵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