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刑终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朝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朝运,唐荣宏,施跃辉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刑终字第158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朝运,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通海县杨广镇义兴村委会兴义村***号。2013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黄维,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唐荣宏,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南路**号*单元***室。2013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施跃辉,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云南省通海县人,住通海县滨湖居委会附城街*号附*号。2013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朝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唐荣宏、施跃辉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一案,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朝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黄朝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万虎审 判 员 何永乔代理审判员 梵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