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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王灿鸿等10人与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兴腾石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灿鸿等,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兴腾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王灿鸿等10人(系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被申请人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元枝,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泉州兴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吴小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灿鸿等10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兴腾石材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8197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兴腾石材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王灿鸿等10人工资人民币381975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账户(账号:35×××07)内的资金人民币381975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赖庆铨审判员  岳广明审判员  陈文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