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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姚进、谭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黄河路22号海虞北路汇丰时代广场。负责人熊凛,行长。被执行人姚进。被执行人谭晓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姚进、谭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姚进、谭晓静于2013年9月13日前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708万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3月15日的利息、罚息131633.59元及201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姚进、谭晓静于2013年9月13日前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42774.5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姚进、谭晓静抵押的湘江东路123号2幢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房屋在最高额70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姚进、谭晓静负担。因姚进、谭晓静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08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姚进、谭晓静所有并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湘江东路123号2幢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892.14万元。之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拍卖、变卖,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571.20万元。上述房地产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3年8月2日查封。另查明,姚进、谭晓静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姚进、谭晓静所有的房地产均设定有抵押,正在相关案件中进行处理。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姚进、谭晓静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进、谭晓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对本案执行情况并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进、谭晓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本案抵押财产进行了拍卖、变卖,但流拍,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商初字第0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