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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冬丽与崔德明、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冬丽,崔德明,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郭冬丽,��,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富丽家园福安园。被执行人:崔德明,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和平街道。被执行人:杨斌,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新竹行政村圩中自然村。本院依据2014年10月24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德明、杨斌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