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某���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诉讼代表人仲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盐城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仲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与被告人李���甲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从他人处购买13张洪泽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293549元,税额共计219903.40元,价税合计1513452.6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到当地税务部门实际抵扣税额198646.6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已向主管税务部门缴纳了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卞某、游某甲、李某丙、张某、刘某、游某乙、黄某、成某的证言、宾馆临时住宿登记表、增值税某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甲、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已补交了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旭人民陪审员 张小敏人民陪审员 钱梅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雅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