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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黎生与被执行人邓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黎生,邓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王黎生,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2日,四川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邓国荣,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14日,初中文化,四川广元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国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黎生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国荣没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显胜审判员  何 青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