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三萍与陈益龙、韩延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萍,陈益龙,韩延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07号原告陈三萍。被告陈益龙。被告韩延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三萍与被告陈益龙、韩延令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