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袁会敏与河南九州烟酒销售有限公司、苏卫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会敏,河南九州烟酒销售有限公司,苏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会敏,女。委托代理人:赵延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盼盼,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九州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聂庄村**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传夫,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苏卫华,女。再审申请人袁会敏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九州烟酒销售有限公司、苏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袁会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蒋瑞芳审 判 员 王锡芬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