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盛全兴诉被告张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全兴,张荣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441号原告:盛全兴,男,44岁。委托代理人:葛玉祥,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贵,男,48岁。委托代理人:肖迪,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全兴与被告张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全兴以该笔款项涉及合伙纠纷,且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全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1.00元,免收。审 判 长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肖 夏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慧 来源:百度“”